一周知讯回眸 2023年第04期
目录
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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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市场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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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国产游戏版号发布,共87款游戏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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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制定“2023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地区执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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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味道”集体商标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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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正式推出产业版ChatGPT,命名“ChatJD”
司法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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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产品被判令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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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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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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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知院:商标行政案件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海外最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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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中国:产权组织征集2023年中小企业全球奖申请
法律法规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纲要认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纲要主要目标包括——品牌建设取得更大进展。品牌培育、发展、壮大的促进机制和支持制度更加健全,品牌建设水平显著提高,企业争创品牌、大众信赖品牌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品质卓越、特色鲜明的品牌领军企业持续涌现,形成一大批质量过硬、优势明显的中国品牌。
纲要提出争创国内国际知名品牌。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机制,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打造中国精品和“百年老店”。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深化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建设,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开展品牌理论、价值评价研究,完善品牌价值评价标准,推动品牌价值评价和结果应用。统筹开展中华老字号和地方老字号认定,完善老字号名录体系。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系列活动。支持企业加强品牌保护和维权,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为优质品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市场行业动态
2月国产游戏版号发布,共87款游戏获批
2 月 10 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2023 年2 月国产网络游戏审批版号名单,共87款游戏过审。其中79款移动游戏,7款为PC端游戏,1款为Switch游戏。其中腾讯的“王者荣耀”IP衍生游戏《王者万象棋》、网易“梦幻西游”IP衍生游戏《梦幻西游:时空》、心动的《香肠派对》、Ohayoo的《盟主大作战》、灵犀互娱的《春秋玄奇》、电魂的《卡噗拉契约》以及中手游的《城主天下》较为值得关注。
音集协制定“2023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地区执行价”
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制定“2023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地区执行价”,并开放查询端口,公众可在查询端口选择所查询的省、市、区了解当地“执行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表示,该“执行价”仅适用于依法履行版权义务、积极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营业场所,对于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场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权进行追偿。该“执行价”将有利于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的公开透明,为卡拉OK市场的经济复苏提供助力。
“丽水味道”集体商标注册成功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颁布“丽水味道”集体商标注册证。该商标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申请,核定了第35类、41类、43类全部取得《商标注册证》,几乎涵盖民用各个领域,是丽水继“丽水山耕”“丽水山居”“丽水山泉”后第4个成功注册的“山”字系品牌市域集体商标。
“丽水味道”是丽水美食区域公用品牌,是对“丽水味道”的直观定义。千年历史的处州大地孕育出了无数舌尖上的记忆,如缙云烧饼、遂昌长粽、青田糖糕、云和油桶饼等一道道承载民俗风情、传统文化的美食。
商标注册后,丽水各行业可向丽水市农业农村局下属的丽水市农家乐民宿协会申请授权使用该商标,借助“丽水味道”的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丽水特色美食和食材资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京东正式推出产业版ChatGPT,命名“ChatJD”
京东宣布,京东云旗下言犀人工智能应用平台将整合过往产业实践和技术积累,推出产业版ChatGPT:ChatJD,并公布ChatJD的落地应用路线图“125”计划。据悉,ChatJD将以“125”计划作为落地应用路线图,包含一个平台、两个领域、五个应用。1个平台:ChatJD智能人机对话平台,即自然语言处理中理解和生成任务的对话平台,预计参数量达千亿级。
司法行政裁决
最高法: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产品被判令惩罚性赔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金某某与被上诉人郑东新区白沙镇百佳五金机电劳保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百佳经营部)、原审被告郑州佰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百佳经营部在与专利权人金某某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其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符合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依法改判百佳经营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以双方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为计算基数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数额。
金某某是专利号为01125315.0、名称为“反向地面刨毛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在本案之前,金某某曾以百佳经营部销售同种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前案),在前案中双方于2021年5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百佳经营部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金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金某某申请撤回前案起诉,原审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前案撤诉后,金某某通过公证取证方式证明百佳经营部于2021年7月1日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金某某主张百佳经营部构成重复侵权,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虽然百佳经营部存在侵权的故意,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故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百佳经营部赔偿金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共计10000元。
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审判赔金额过低,本案应对百佳经营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请求改判百佳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或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判断是否对百佳经营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和侵权情节是否严重。百佳经营部曾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金某某诉至原审法院,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百佳经营部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百佳经营部在经历前案诉讼后,已明知金某某系涉案专利权人,也明知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但在前案中作出停止侵权承诺并支付赔偿款后,仍然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侵权的故意,构成重复侵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各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或可供参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等,考虑到本案百佳经营部在前案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到两个月内即发生再次侵权行为,侵权持续时间较短,侵权获利有限,以及涉案专利于2021年8月10日到期,本案为批量维权性质等因素,酌情以前案《和解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为计算基数,确定由百佳经营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综上,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百佳经营部赔偿金某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北京高院: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认定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绣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1)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既包括对不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也包括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的;(2)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3)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兜售商标,或者高价转让未果即向在先商标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等行为的。
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除诉争商标外,绣黛公司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包括多枚与阿道夫公司“阿道夫”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阿道夫”“阿道夫 ADAOFU及图”等商标。“阿道夫”商标经过阿道夫公司的使用、宣传,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绣黛公司为与阿道夫公司地理位置临近的同行业经营者,且控股股东张翰文的配偶李建波系阿道夫公司“阿道夫”品牌经销商昌伯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本院认为,绣黛公司对“阿道夫”品牌理应知晓,其上述申请注册行为难谓善意。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绣黛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高院: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的边界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驼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当事人是否明知其提起在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英乔公司系200号、210号案件所涉专利专利权人,其在发现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依据其享有的专利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驼翁公司主张英乔公司利用自己已在先展览和销售公开的现有设计申请取得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此,本院认为,虽然200号、210号案件所涉专利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但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该两项专利公开日距离申请日时间较短,且英乔公司规模较小,根据英乔公司的认识能力及相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英乔公司系在明知其展览或销售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而恶意申请专利并进行维权。
其次,关于当事人提起在先诉讼是否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诉讼目的,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英乔公司在提起200号、210号案件时并没有申请保全等影响驼翁公司经营活动的措施,其诉讼标的额亦属合理。驼翁公司主张英乔公司在诉讼中明知其专利权不受法律保护,仍然坚持不撤诉并提起上诉,恶意拖延一审判决生效等行为,已经严重超出了正当维权边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干扰和损害了驼翁公司对相关产品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市场利益,对此,本院认为,相关专利侵权案件系当庭宣判,英乔公司未当庭就撤诉与否向法庭明确答复尚属合理范畴,而英乔公司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亦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前述情形均难以认定英乔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诉讼目的。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即英乔公司提起相关专利侵权诉讼并不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北知院:商标行政案件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了原告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北京天联云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本案中,原告卡路里公司曾于2019年2月3日针对争议商标提起过无效宣告申请,请求依据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国知局已作出第24502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上述请求予以评述,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裁定已经生效。2019年12月4日,原告再次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诉争商标无效。被告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相关主张被告已在第245024号裁定书予以评述,故上述主张不属于“新的理由”,在本案中应予驳回。
原告认为,其在评审阶段提交了新的证据,针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不属于一事不再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商标列表、第三人及其关联公司抄袭的他人企业及商标介绍等证据属于新的事实。原告在第245024号裁定申请书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主张并附有相关表格信息,但是其并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根据第245024号裁定载明的内容可知,该裁定的事实查明部分亦未针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事实进行认定,被告不予支持原告该项主张的理由也是基于“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可见,在第245024号裁定程序中,原告虽然提出了相关主张,但其并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虽然被告提出其已对原告的相关主张依职权进行充分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对原告的无效理由予以驳回,但第245024号裁定中并未显示被告对涉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内容进行查明的事实,关于被告抗辩主张其依职权查明的事项亦未给予原告质证的机会,故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第三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列表、商标档案等证据属于新证据,基于上述新证据可能产生区别于原裁定认定的新事实。因此,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有关《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不属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
最终,一审法院撤销了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案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海外最新动向
WIPO中国:产权组织征集2023年中小企业全球奖申请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权组织)已启动2023年全球奖计划,在全世界范围内征集以卓越方式利用知识产权支持的创新创造来实现商业目标并改善社会的中小企业候选人。
2023年产权组织全球奖面向整个商业活动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申请者——创意产业、本地和国际品牌、创新技术提供者和所有其他企业。
WIPO全球奖的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向来自世界各地和各行各业的中小企业开放,可以自荐。
申请期为2023年1月16日至3月31日。
获奖者将获得:量身定做的一对一指导方案,以支持其知识产权战略;在获取资金和商业机会方面的支持;将于2023年7月在日内瓦产权组织总部产权组织大会期间举行的颁奖典礼上领奖;国际层面的宣传、认可和知名度。
关于产权组织全球奖:产权组织全球奖于2022年举办了首届竞赛,向来自世界各地的五家公司颁发了奖项,以表彰善用知识产权实现商业化,同时通过自身的创新创造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杰出企业和个人。
这项年度竞赛向来自世界各地和各行业的申请人开放,供其自荐。启动阶段面向企业,但未来还计划设立其他类别的奖项,包括妇女奖和青年奖。